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佛山市順德區社會工作聯合會, 英文名稱為 SHUNDE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縮寫為 SDASW
第二條 本會是由順德區致力于社會工作事業發展的 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以及與社會工作緊密相關的法人單 位或個人自愿結成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會的宗旨是: 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以為民解困和助人自助為己任, 推動社會工作專業化、職業化、行業化建設,開展社會服務, 推進社區建設和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 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社會進步,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順德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登記管理機關順德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 障局的業務主管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會址設在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大良街道近良居委會近良路德元二巷14號8、9室。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開展社會服務的調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有關情況和意見,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議;
(三)組織推進會員之間的溝通與合作,搭建我區社會服務與國內外社會服務組織的交流與學習的平臺;
(四)促進我區工商界和社會服務界構建良好的伙伴合作,協助公益慈善組織拓展資源及增強提供社會服務的能力,推廣及支持我區社會企業發展;
(五)動員和組織會員開展社會公益活動,積極推動會員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六)引導會員建立和完善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開展自律與誠信活動;
(七)舉辦社會服務論壇、評選、表彰等活動;
(八)為會員提供信息、咨詢、培訓、維權、代辦相關事項等服務;
(九) 編輯出版社會服務刊物,借助網站、微博、微信等宣傳平臺,定期發布我區公益慈善和社會服務狀況,及時宣傳政府社會服務有關政策和社會服務建設成果;
(十)承接政府有關部門委托與社會服務相關的工作及事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一)依法登記注冊的公益慈善類或社會服務類團體;
(二)依法登記注冊的社會服務類或民政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依法登記注冊的基金會;
(四)以提供社會服務或社會研究為主要業務的其他法人組織或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可委任二人為其確定的正式代表,并有權隨時更改其代表,委任及更改須書面通知本會;
(二)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及查閱相關會議記錄;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及享有本會服務、設施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宣傳本會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協助本會完成相關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會員單位300元/年,理事單位1000元/年,自2015年起交納);
(五)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信息及有關材料,提出工作建議;
(六)會員如改動機構名稱、目標、宗旨等情況,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受相關法律法規處罰;
(三)單位言行引起較大社會負面影響或對本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
第四章 組 織 結 構 和 負 責 人 產 生 、 罷 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訂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會員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正副會長和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大會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具體選舉辦法由會員大會確定。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事會會議紀要等重要資料必須由參加會議的理事、監事簽名,并通過郵件等形式發給各會員單位。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組織協調能力強,在業界有較大影響,群眾基礎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備案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為加強內部監督機制,本會設立監事,監事任期和任職條件與正副會長、秘書長相同。
本會理事、秘書長、財務人員及其親屬不得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疑和建議,并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三)監督本會領導成員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四)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理事會有權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五章 資 產 管 理 、 使 用 原 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在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范圍內使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稅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贊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 程 的 修 改 程 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 止 程 序 及 終 止 后 的 財 產 處 理
第四十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注銷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4年6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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